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43793号“天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68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3793号“天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TENCEL”商标的对应翻译,故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