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41112号“SUPERD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366号
申请人:诸暨市花田兔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蔚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1112号“SUPERD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4419号“SUPERD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名下“SUPERDARK”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2、“SUPERDARK”标志的使用证据;3、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我局已在异议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均为字母“SUPERDARK”,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