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9002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68号 - 申请人:北京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00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68号

       

      申请人:北京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79650号“雅斯礼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5275号“粤凰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64442号“永乐润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68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24212号“宏鼎嘉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38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特定关联,具有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相关文件、合同、发票、宣传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寻找赞助”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六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