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301700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74号 - 申请人: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017008号“护玻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74号

       

      申请人:大同市英莱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波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23017008号“护玻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333877号“护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络宣传图片(复印件);
      2、产品宣传册(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9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7年3月3日)。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使用在机油、润滑油商品上,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