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9924117号“颂尚美SONGSHENGMEI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65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永城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29924117号“颂尚美SONGSHENGMEI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85762号“领尚”商标、第12888047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2881892号“领尚品味”商标、第12885962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4178491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4177339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7033636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以非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2、申请人取得证书情况;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浴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标有近200件。其中第3132368号“山树及图”商标、第3370906号“新新天巍 CCTV”商标第3809823号“l l’ll”商标、第3924536号“BAO.X.N.BIRD”商标、第3488534号“金港鱼”、第3488535号“姬龙鱼”、第10120872号“IP&DIPRADA”等商标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还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劳瑞士 LORIS”、“劳瑞仕 LORIS”、“周老福”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颂尚美”,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认读部分“领尚”相比较,其中“颂”与“领”字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文字构成及视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宗教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领尚”商标已中国进行了在先宣传使用,争议商标中文“颂尚美”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同时根据我局已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25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200枚商标,其中包括“新新天巍 CCTV”、“BAO.X.N.BIRD”、“金港鱼”、 “姬龙鱼”、“IP&DIPRADA”、“劳瑞士 LORIS”、“劳瑞仕 LORIS”、“周老福”等与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