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6422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49号 - 申请人:革新食品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64228号“REVOLUTION FOO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49号

       

      申请人:革新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4228号“REVOLUTION F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61521号、第4688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茶、茶饮料、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EVOLUTION FOODS”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二“REVOLUTION”,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即食玉米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