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42799号“季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46号
申请人:丹阳市延陵镇赵巷稻鸭共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2799号“季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40257号、第37134910号商标所有人丹阳市旅游协会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