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641536号“酒鬼紫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57号
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41536号“酒鬼紫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43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66013号、第10099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荣誉证书、合同、发票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初步审定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