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23095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75号 - 申请人:东莞市愉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230955号“愉景新城 D•PAR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75号

       

      申请人:东莞市愉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9230955号“愉景新城 D•P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第6711464号“愉景集团 YUJING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采矿服务上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商标专用权利待定。2、被申请人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1980年起,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即在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进行长期投资。被申请人于2012年翻新改造了位于中国香港荃湾市的“愉景新城”购物中心。被申请人基于正当的使用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介绍材料;
      2、“愉景新城”购物中心的介绍材料;
      3、“愉景新城”购物中心获得的荣誉材料;
      4、媒体对“愉景新城”购物中心报道材料。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消毒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商品房建造、采矿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2019年6月21日,案外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72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3722号撤销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已经针对引证商标向我局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采矿服务上的注册无效。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愉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采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采矿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