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271753号“周五福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690号
申请人:吴永聪(原申请人:赵国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1753号“周五福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9318号“周五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宣传和使用,在国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央视播出证明、商标共存协议、图片及视频证据。
经复审查明:2019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被依法转让至吴永聪名下。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但申请商标“周五福金”与引证商标文字“周五金”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指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