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3884371号“海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鑫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鑫海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84371号“海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500号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马达启动缆、电线”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马达启动缆、电线”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后,在中国市场上确有使用在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上,并有销售的事实。申请人授权管理企业东懃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进出口“海鑫”商标各项商品,2014年起授权东莞市宗炜机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经销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所述商品为电机、马达,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系机电、马达之零部件,商品实物照片可见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是附随于复审商标机电、马达商品中一同销售。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资质证明;2、授权证明书;3、订购合同、进出口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产地证明书及产品实物照片;4、销售发票、出货单、订购合同、商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视频显示屏、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授权证明书所涉及商品为电机、减速机、调速器等相关产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4所涉及商品为齿轮箱、马达、电机、减速机、扭力电力带风扇、转矩调节器、电子调速器、调速器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马达启动缆、电线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复审商标在马达启动缆、电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