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滨特尔 pentai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958273号“滨特尔 pentai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子焜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58273号“滨特尔 pent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437号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持续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
      3、被许可人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实际商业使用。如,证据1中申请人为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合同的真实性。证据2中许多发票的付款单位为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公司或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的公司的合作伙伴,且部分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再指定期间内,且其上显示的货物名称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无关。证据3中的经销合同,无证据证明被授权的经销商实际经销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且有的经销合同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有的不符合商业惯例,被申请人质疑其真实性;照片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等等。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提交证据中的相关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提交证据中的相关发票查询信息。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实属强词夺理,不能成立。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4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5年8月14日刊登在第146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9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以下称三年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载有的许可使用期限起始日分别为2014年5月1日、2014年6月7日、2015年5月22日等,早于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8月14日。在案四份《经销商合作协议书》中,两份协议书载有的经销期限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早于协议签订日期2015年1月5日;两份协议书内容“本合同有效期壹年,即2013年至2015年止”的前后表述相矛盾,且在案亦无其他有效证据对该四份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予以佐证。在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在案发票中仅一张于三年期间内形成的发票上载有“滨特尔壁纸”文字,其余发票有的显示的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的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有的非形成于三年期间内,有的未显示商标信息。在案经营产品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仅凭在案证据亦无法确认这些照片于三年期间内拍摄。综上所述,在其他在案证据或存有瑕疵,或非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的情形下,仅凭一张发票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李钊
    凃嘉雯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