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YUNDAI CRA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97893号“HYUNDAI CRAD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69号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893号“HYUNDAI CRA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661号“摇篮”商标、第12177087号“摇篮YAOLAN”商标、第7546931号“可兰朵CRADLE”商标、第10547358号“HYUNDAI INSURANCE”商标、第28790175号“HYUNDAI DEPARTMENT STORE DUTY 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五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