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4398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77号 -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43980号“学而思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77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980号“学而思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2190号“HC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313014号“HOME AFF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23294号“绿城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5538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63389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891639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地区门店照片复印件、社会活动材料、企业荣誉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学而思”及单词“HOME”横向排列而成,引证商标一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HOME”,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字母组合“HOME”,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