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629505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80号 - 申请人:国际星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295057号“麦奀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80号

       

      申请人:国际星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启洪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26295057号“麦奀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227484号“麦奀云吞面世家 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 “麦奀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麦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