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H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1954470号“HO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枫妮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佩尔哲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54470号“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8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枫妮委托广州咨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于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陈枫妮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佩尔哲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954470号第12类“HOP”注册商标,原第1195447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使用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对其进行证明,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企业的相关介绍及资质证书;
      3、产品与实体店的照片及招商宣传册等宣传资料;
      4、展会照片及相关合同、发票;
      5、购销合同及相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陆地车辆动力装置;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车轮毂;高压阻尼线(车辆专用)商品上。
      2、2019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8月1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会展服务合同及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陆地车辆动力装置;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车轮毂;高压阻尼线(车辆专用)商品与陆地车辆用离合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亦可得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