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16985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36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16985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凯南
      
      申请人因第12169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20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陈凯南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169854号第42类“CK”注册商标,原第1216985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至今经使用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对其进行证明,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公司简介,商标含义;
      2、申请人的有关报道;
      3、涉及申请人的合同及有关收据;
      4、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使用照片;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测量;机械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
      2、2018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8月23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证据3中合同并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与之对应,仅凭若干手写收据尚不能证明上述有关合同已实际履行,且部分合同的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证据4涉及的商标使用图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并未显示申请人或商标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