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89500号“冼进肿瘤治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18号
申请人:安得万可肿瘤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500号“冼进肿瘤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2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件、申请人介绍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中文字部分易被识别为“先进肿瘤治疗”,用在指定使用的医学教学用虚拟现实软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并于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此外,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易被识别为“先进肿瘤治疗”,用在指定使用的医学教学用虚拟现实软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