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floi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1905963号“floi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7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艳格美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洪曼兰
      
      申请人因第11905963号“floi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94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站;
      3、Floid产品备案包装平面图;
      4、产品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面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站,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Floid产品备案包装平面图,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4为一张产品销售发票,虽然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显示的形成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限内,但其显示的商品仅涉及“乳液”商品,数量为1瓶,金额仅为28元,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表明被申请人为维持注册进行了象征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