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63375号“心相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13号
申请人:朱新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3375号“心相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85140号“心心相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第35186442号“心心相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璇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