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24811号“SUPERD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21号
申请人:DKH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811号“SUPERD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3086号“SUPER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