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应用公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41240号“应用公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712号

       

      申请人:深圳市致宇天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1240号“应用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第28471753号“应用公园”为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广告等宣传材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软件著作权等。
      经复审查明:经异议,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