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QW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22724号“JQW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89号

       

      申请人:刘荣盛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2724号“JQW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799974号“JOW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017年已经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JQWM”商标,引证商标申请日前晚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日,并非在先权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QWM”与引证商标“JOWM”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