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182287号“星塔 XINGT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29号
申请人:浙江星塔科技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长兴县星塔城市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西格玛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82287号“星塔 XINGT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96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长兴县星塔城市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已经注销,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算”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现已转让至浙江星塔科技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复审商标在原注册人注销后由申请人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注销证明文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变更信息;
2、复审商标的转让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相关信息;
4、申请人介绍网页截图及所获荣誉;
5、申请人产品照片及参加展会照片;
6、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长兴县星塔城市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焊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铝丝、锌丝、锌铝合金丝、锌镁合金丝、不锈钢丝、锌颗粒、热喷涂金属丝材、金属喷头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2、2018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焊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6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金属焊丝”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星塔XINGTA及图”牌锌丝。故复审商标在“锌丝”及与其为类似商品的“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铝丝、锌铝合金丝、锌镁合金丝、不锈钢丝、热喷涂金属丝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金属焊丝、锌颗粒、金属喷头商品,且上述商品与“锌丝”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金属焊丝、锌颗粒、金属喷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焊丝、锌颗粒、金属喷头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