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5079342号“BIOCAI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空间空气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铂思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79342号“BIOC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96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02日至2018年11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
1、产品配置方案书;
2、中国客户名单;
3、参加展会照片等;
4、商标原所有人发布的用户通知;
5、BIOCAIR医疗消毒设备产品说明书;
6、宣传册;
7、磋商邮件;
8、相关新闻视频;
9、复审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2018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7为产品配置方案书、中国客户名单、发布的用户通知、磋商邮件等,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6为参加展会照片、宣传册,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5为BIOCAIR医疗消毒设备产品说明书,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8为相关新闻视频,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和有效形成时间;证据9为复审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