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禾农业SHENG HE NONG Y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0921921号“盛禾农业SHENG HE NONG

    Y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02号

       

      申请人:四川金盛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汶川县盛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0921921号“盛禾农业SHENG HE NONG Y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金盛禾”为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金盛禾”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搭便车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门面图、产品包装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辣椒(植物)、活鱼、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蘑菇、植物、豆(未加工的)、樱桃、杨梅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企业的字号权,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金盛禾”字号在辣椒(植物)、活鱼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另,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辣椒(植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