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8044713号“海豚运动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臻迪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鈊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044713号“海豚运动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468号决定,于2019年7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鉴于申请人看不到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将在被申请人答辩后更具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聪慧网关于“海豚运动会”游戏机网页;2、游艺风分类信息平台关于“海豚运动会”游戏机的网页;3、广州迪尼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海豚运动会”游戏机网页;4、“海豚运动会”游戏机现场使用照片;5、广州宝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审查表;6、广州宝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7、被申请人出具的商业发票及装箱单;8、被申请人出具的工作命令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拍实际被制造、销售或进入流通领域。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2、3、4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订单审查表无相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难以认定其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6为广州宝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7中2015年3月18日两张商业发票形成于指定期间外,2015年11月23日两张商业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