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雅特丝 ARTI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648781号“雅特丝 ARTIE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佳
      
      申请人因第12648781号“雅特丝 ARTI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92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简介;
      2、商标代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订货合同、出库单、订货单、购销合同;
      5、订货商证明文件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酱;可可”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巧克力酱”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为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简介、商标代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授权关系,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订货合同、出货单、订货单、购销合同,其中订货合同、购销合同等在无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其已实际履行,其中出货单、订货单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巧克力酱”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