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201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62号
申请人:江西智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英特乐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20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0014号“读之及图”商标、第26962350号图形商标、第17035928号“世洲菜谱及图”商标、第35109379号图形商标、第16917461号“卓文及图”商标、第33564051号“微妮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