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JP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33301号“JP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15号

       

      申请人:江苏品良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3301号“JP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1610号“君蘭德J-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6月0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