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满满运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84212号“满满运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23号

       

      申请人:北京乐纯悠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4212号“满满运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88673号“FULL IN L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且“满满运气”与“FULL IN LUCK”并非唯一对应关系,故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乐纯”品牌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FULL IN LUCK”可译为“满满的运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