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144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71号
申请人:贾冠群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4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委托他人专业设计的独创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9972号、第10004184号图形商标、第12575302号“中升易惠二手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会计;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