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89818号“山水共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469号
申请人:北京山水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9818号“山水共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72024号“山水共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山水共和”与引证商标文字“山水共盈”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手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