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861185号“鱼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62号
申请人:北京纯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狮市钧泽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对第28861185号“鱼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虚拟货币矿池之一,其自2013年成立以来即在矿池等服务上使用了“鱼池”商标,该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鱼池”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鱼池”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还抢注了包括“鱼池”在内的大量知名商标和商业标识,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矿池份额统计网页截图;2、“鱼池”相关媒体报道;3、鱼池挖矿使用教程;4、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5、“云计算”、“矿池”百度百科词条介绍;6、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绝地求生”、“PUBG”、“吉普战神”、“天使之城”、“七格格TOP潮品”、“韩都衣舍”、“肖恩利尼”等在内的一百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鱼池”商标使用于比特币挖矿池服务上,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鱼池”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七项服务与申请人“鱼池”商标在先使用的比特币挖矿池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七项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三项服务上或者其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一百多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