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常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805906号“常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63号

       

      申请人:魏峰
      委托代理人:山东佳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5906号“常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1711号“常林”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7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