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芊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44296号“芊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241号

       

      申请人:北京淘动力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4296号“芊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9472号“芊荟园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医院;护理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园艺;花卉摆放;风景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