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语易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92139号“语易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47号

       

      申请人:长沙市领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2139号“语易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出于善意的目的申请注册,系申请人原创,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汇,未表示任何服务内容,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还在第9、35、42类商品与服务上成功注册了“语易考”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认知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未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语易考”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使用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区分服务来源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