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阿里村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35850号“阿里村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51号

       

      申请人:阿里村菇(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5850号“阿里村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阿里村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标识中“阿里”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里村菇”由纯汉字组成,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阿里”,阿里地区是我国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