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细细条 XIXIT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75650号“细细条 XIXITI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38号

       

      申请人:陈榕浩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5650号“细细条 XIXIT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且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17899号“细细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恶意抢注商标,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查过程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4441A号“细细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事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袜;帽子”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