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宝园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55251号“宝园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60号

       

      申请人:广州宝园阁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5251号“宝园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11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宝园阁及图”与引证商标“宝園粥点”(“園”为“园”的繁体字形式)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宝园”,且均无明确含义区别,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