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328624号“LaMon 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08号
申请人:上海嘉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8624号“LaMon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9294号“LEMON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Mon City”与引证商标“LEMON CITY”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