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67526号“啵噜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30号
申请人:啵噜噜(广州)婴儿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7526号“啵噜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2536045号“波鲁鲁”商标、第12536807号“波鲁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啵噜噜”,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