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Tw a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037306号“Tw at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佳霖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陆舜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37306号“Tw a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37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内不使用的情形,不应撤销。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证书、被许可人广州正泓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州正泓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管理咨询合同》2份复印件及发票明细2份;
      3.广州正泓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开具给其他公司的发票明细5份。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同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左上角的标识十分突兀,有明显修改伪造痕迹,真实性难以识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也不能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为无效证据。且复审阶段与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称:复审商标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雅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于2013年7月27日核准转让于申请人。2018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及证据2中的发票明细中均无商标信息;仅证据2中的两份合同的左上方显示有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为复印件,合同实际形成情况无法知晓,在被申请人对该合同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申请人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即使在不考虑该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申请人全部证据中仅该2份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亦只能证明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相关理由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