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599975号“飞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04号
申请人:飞飞(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企(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9975号“飞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0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名下多达288件商标,其申请的商标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其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对其名下的商标并未投入实际宣传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91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二驳回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其权利人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