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33749号“人民文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90号
申请人:《环球人物》杂志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3749号“人民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唯一指向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4194号“人民画报”商标、第24389064号“人民直播及图”商标、第36031344号“人民视频 TV.PEOPLE.COM.CN及图”商标、第36294823号“人民影像”商标、第37786941号“人民指数”商标、第38015899号“人民融媒”商标、第13918277A号“人民网 PEOPLE.CN”商标、第7069173号“人民书店”商标、第36011440号“人民健康 HEALTH.PEOPLE.CN及图”商标、第35913018号“人民传媒”商标、第36016262号“人民体育 SPORTS及图”商标、第13918277A号“人民网 PEOPLE.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九至十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宣传记录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六、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六、十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人民文创”,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至十、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