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东昆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5362号“东昆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262号

       

      申请人: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5362号“东昆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736号“昆仑 KUNLUN及图”商标、第4380375号“昆仑”商标、第5515178号“昆仑”商标、第18539778号“昆仑”商标、第10075949号“昆仑”商标、第18982531号“探客者 TANKEZ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申请且经申请人初步调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未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极有可能被撤销。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其在肉制品商品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相关公众在认知申请商标时能够联想到申请人,并将之与各引证商标形成有效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组织框架、公司介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相关协议复印件、网络平台查询结果截图、媒体报道、宣传广告、相关领导视察照片、荣誉证明照片、资质认证、引证商标一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东昆仑”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昆仑”、引证商标二至五显著认读文字“昆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