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04464号“BLUE ZO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2号
申请人:蓝色地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4464号“BLUE ZO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6592号、第15346729号“Blue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和呼叫方面均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及报送清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