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421197号“D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27号
申请人: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21197号“D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075号“DVS”商标、国际注册第1359683号“DVS”商标、第4787972号“DV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引证商标一、三均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