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99080号“华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6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9080号“华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家具;床垫;床;沙发;梳妆台;茶几;桌子;床架”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放弃对“软垫;枕头”商品的驳回复审。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5903号“华羽 HY”商标的专用权至2019年5月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垫;床;沙发;梳妆台;茶几;桌子;床架”复审商品与第6183899号“华羽莱茜曼HUAYU-LACG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床垫;床;沙发;梳妆台;茶几;桌子;床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