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 SI SILI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14450号“PIC SI SILI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13号

       

      申请人:皮克戴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4450号“PIC SI SILI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12日